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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机构“挖角”+宣传使用“学习包”“考前聚焦2小时”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吗?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审结了一起涉及两家知名法考培训机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认定北京瑞达成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公司)使用课程名称、校区名称等行为,聘任原为北京厚大轩成教育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厚大公司)知名授课讲师并宣传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图书名称、课程名称、地点名称等因不满足“有一定影响”的要件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要求以“有一定影响”为前提,该案中厚大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钟秀勇讲民法”等图书名称、“北京校区”等校区名称、“通关私塾班”等学习班名称、“汉中广场”等培训地点名称经其推广宣传已“有一定影响”。瑞达公司使用“钟秀勇讲民法”等与厚大公司相同的图书名称等行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在于“钟秀勇讲民法”等称谓未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要件。第二,挖角讲师及宣传行为因不满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适用要件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戒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第二条的适用,应严格遵循在先生效判决中阐述的三个前提要件,避免因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的自由竞争。本案实质上是厚大公司及其讲师在相关授课协议的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如果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由劳动合同法或者雇佣合同约束,而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范畴。针对瑞达公司对蔡雅奇等讲师的聘任行为,由于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行业基本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故通过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或福利待遇等方式吸引人才是经营者通常会采取的竞争手段,符合市场竞争的客观规律。因此,在尚没有证据证明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符合行业实际情况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情况下,瑞达公司聘任蔡雅奇等讲师的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在此基础上,瑞达公司对蔡雅奇等讲师的宣传行为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厚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释法
来源:京法网事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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